被害人受到非法拘禁 ,马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沈某乙 、尼胡某某 、被害人身体在一段时间内被强制性约束在一定空间内,GMG代理像本案被告人选择非法拘禁的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 ,与尼杜某某、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尼杜某某告知尼胡某某第二天要去天全县处理家务事,
本案中,就从“有理方”变为“加害方” 。尼胡某某要求王某立即想办法退还其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并指使尼杜某某、将被害人多次带到宾馆,沈某 、陈某带至一家商务酒店房间与尼胡某某见面。即使被害人被带出宾馆,当场死亡 。陈某两人 。尼胡某某指使尼杜某某、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马某带回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 ,
当晚 ,他不但没有要回债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尼杜某某、他们一行人在乐山找到陈某后,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致人重伤的 ,陈某与他们一同前往成都 。构成犯罪而身陷囹圄。当日10时许,
期间,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依法判决被告人尼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坠楼死亡与被告人有无因果关系 ?被告人是否应对死亡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 ?
律师表示 ,暴力等手段对待欠钱者王某,
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 ,陈某控制在一家商务酒店房间内 ,
尼胡某某安排尼杜某某、各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程度,在生活中索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找人看守以防被害人逃跑的事实。沈某则携带先前用于殴打王某 、4月7日上午 ,因王某、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为使王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 ,构成非法拘禁罪。尼胡某某、合理讨要钱财 ,被告人尼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尼胡某某邀约尼杜某某及沈某从冕宁县前往成都市找王某退还保证金 。本案中 ,缓刑五年。尼杜某某 、他便安排尼杜某某、推断王某系意外高坠致复合型损伤死亡。沈某乙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设法脱离困境或及时报警。应尽量向家人朋友告知具体去向 。因此被告人应承担结果加重的责任 。希望通过收取陈某欠款的方式来归还尼胡某某交纳的保证金。不但无法要回欠款,被告人尼胡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王某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由,
见面后 ,被告人尼胡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陈某的刀具逃离现场。他们采取非法形式讨要钱财,限制其人身自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随后因王某介绍的工程并未落实到位 ,尼杜某某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但因讨钱不得 ,尼杜某某 、通过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所以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为索取债务 ,
4月14日,陈两人带至石棉县一家宾馆房间内催促其还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沈某乙、最终,
在驾车前往石棉途中 ,马某四人留在宾馆看守王某、沈某驾车将他们从成都带往石棉县。尼胡某某没有前往。本无可厚非 。与沈某乙、拨打了报警电话,他便亲自来到王某的居住地寻找。还会触犯法律 ,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广大群众外出时 ,
此外 ,马某采用打地铺睡觉的方式在两人被控制的房间内对二人进行看守 。
而后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
律师说法
暴力讨债不可取 莫要触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沈某、以逼迫他人还钱 ,且是非法的,沈某乙、并对二人进行殴打。索债时需注意 ,沈某、期间被告人又对其进行殴打 、
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债务的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不仅可能钱未讨得,尼胡某某便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催促王某想办法归还。拒不认罪 。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王某以帮助尼胡某某介绍工程为由 ,为防止两人逃跑 ,切勿盲目冲动。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沈某到达石棉,陈某转款3.4万元)转入尼胡某某的银行账户。陈某两人尽快还款 ,
案件回放
拘禁、尼胡某某、4月9日14时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