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庭审中 ,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法院亦不予支持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在借钱的过程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法院认定 ,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法院予以支持。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 冉尹忠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后经法庭调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法院予以支持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后被告向其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