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至2018年初,指出根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其采伐林木蓄积面积也未达到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并依法对名山区茅河镇童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监督撤案。近日 ,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收到后,同年3月21日 ,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清查,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童某将位于名山区茅河镇的4株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香樟树进行砍伐 。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